按照《细则》,危化品企业首次只能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;标准化三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,方可申请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;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,方可申请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审。
《细则》要求,原则上从2012年1月1日起,山西省凡未达到标准化三级(含三级)以上标准等级的危化品企业,延期(换发)安全许可证时,有效期暂发至2012年12月31日,并在有效期内应达到标准化三级标准。逾期未达标的,一律不予延期安全许可证。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,1年内达到标准化三级标准。2012年12月31日前,原则上所有危化品企业均应达到三级(含三级)以上标准等级,对未达标的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,限期整改达标。从即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,各市安监局在对标准化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,要将审核结果及时报省安监局备案,之后方可发放标准化等级证书。